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矚上更(一)字,104年度,27號
TPHM,104,重矚上更(一),27,20200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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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更名前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富男


選任辯護人 陳守煌律師
朱俊雄律師
黃東熊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喻銘鋒


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律師
蔡喬宇律師
林俊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駿秀



選任辯護人 林慶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均凱


選任辯護人 陳振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光映


選任辯護人 鄭洋一律師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金清




選任辯護人 高明哲律師
蔡喬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裕茂


居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0 樓
選任辯護人 廖湖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堯田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楊上德律師
彭祐宸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燕輝


選任辯護人 於知慶律師
吳凱玲律師
張宇蟬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宗明



指定辯護人 黃博彥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財欽


選任辯護人 黃英哲律師
陳景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子正


選任辯護人 郭嵩山律師
郭玉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賓誠


選任辯護人 陳振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陳慶


選任辯護人 洪國勛律師
廖堃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雷苗暉


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律師
陳貴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明豊


選任辯護人 林淑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憲金


選任辯護人 羅凱正律師
陳博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陳吉


選任辯護人 黃麗蓉律師
張振興律師
李成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虞君祥


選任辯護人 黃麗蓉律師
張振興律師
吳鏡瑜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泰興



選任辯護人 黃麗蓉律師
張振興律師
吳鏡瑜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金都


選任辯護人 劉博文律師
李長生律師
謝玉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95年度矚訴字第2 號,中華民國99年8 月6 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676號、第86
46號;移送併辦案號:95年度偵字第18098 號、95年度偵字第18
411 號、95年度偵緝字第3076號、96年度偵字第3186號、96年度
偵字第1323號、第17087 號、第18688 號),提起上訴,經判決
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⒈原判決關於寅○○、巳○○、申○○、午○○、子○○、丑○○、卯○○、癸○ ○、庚○○、辛○○、酉○○、甲○○、乙○○、壬○○、亥○○、辰○○、未○ ○、己○○、戌○○、丁○○、玄○○部分(含沒收部分)均撤銷。⒉寅○○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參年,犯罪所得新臺幣 壹仟參佰玖拾柒萬貳仟伍佰捌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 應予沒收,其中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柒萬貳仟伍佰捌拾元,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藉勢勒索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 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參 年。
⒊巳○○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賄賂,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如附表柒



之二「被告收賄之時地、方式及金額」欄所示收賄部分,均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⒋申○○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賄賂,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附表柒之三「被告收 賄之時地、方式及金額欄」所示收賄部分,均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⒌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附表柒之四「被 告收賄(收受不正利益)之時地、方式及金額欄」所示收賄部 分,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⒍子○○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褫奪公權貳年,附表柒之 五「被告收賄(收受不正利益)之時地、方式及金額欄」所示 收賄部分,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⒎丑○○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 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附表柒之六「被告收賄(收受不正利 益)之時地、方式及金額欄」所示收賄部分,均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⒏癸○○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附表柒之七「被 告收賄(收受不正利益)之時地、方式及金額欄」所示收賄部 分,其中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元應予沒收,其中新臺幣伍仟肆 佰陸拾陸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⒐庚○○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褫奪公權貳年,附表柒之八㈠㈡ 「被告收賄(收受不正利益)之時地、方式及金額欄」所示收 賄(收受不正利益)部分,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應予沒收, 其中新臺幣拾壹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⒑辛○○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賄賂,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附表柒之九「被 告收賄之時地、方式及金額欄」所示收賄部分,均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⒒酉○○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賄賂,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褫奪公權貳年,附表柒之十「被 告收賄(收受不正利益)之時地、方式及金額欄」所示收賄部



分,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⒓甲○○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 利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拾 壹月,褫奪公權壹年,附表柒之十二「被告收賄(收受不正利 益)之時地、方式及金額欄」所示收賄部分,均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⒔乙○○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附表柒之十三㈠㈡ 「被告收賄(收受不正利益)之時地、方式及金額欄」所示收 賄部分,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應予沒收, 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 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參 年,附表柒之十三㈢「被告收賄之時地、方式及金額欄」所示 收賄部分,其中新臺幣伍仟貳佰肆拾參元,應予沒收,其中新 臺幣捌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貳 年。
⒕壬○○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拾 壹月,褫奪公權壹年,附表柒之十四「被告收賄(收受不正利 益)之時地、方式及金額欄」所示收賄部分,均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⒖辰○○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褫奪公權壹年,附表柒之十五「被告收賄(收受不正利益) 之時地、方式及金額欄」所示收賄部分,均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⒗未○○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 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算壹日;又共同與依 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藉勢勒索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貳 年,褫奪公權貳年;又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貳 年。
⒘己○○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有舞 弊情事,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⒙戌○○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有舞



弊情事,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⒚丁○○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有舞 弊情事,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⒛玄○○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 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算壹日。卯○○、亥○○無罪。
犯罪事實
壹、緣於民國91年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公程會)為 落實營建工程永續發展之目標,訂定「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 土再生利用作業要點」,要求辦理道路養護及新闢路段路面 工程之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自91年起應逐年按一定之比例採 用熱拌再生混凝土(下稱再生瀝青)。據此,交通部公路總 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下稱公路總局一區處)、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現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下稱養工處)、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下稱新北工務局)即 逐步於道路工程招標文件或投標須知,明定各投標廠商,所 提供之再生瀝青,須檢附經工程會審查認可之再生瀝青廠證 明文件始具得標資格或具施工能力。因而,具有施工能力之 營造公司,須搭配能供給再生瀝青之瀝青廠商且有再生瀝青 廠證明文件,方具有競標之能力;又因瀝青自出料到施工時 間有一定之限制,以避免瀝青施工時溫度不足,影響施工品 質等特質,使得道路工程之施工區域,事實上,亦限縮了可 投標之廠商,致投標模式雖以營造廠具名投標,惟最後具有 標價之決定者,均係供料之瀝青廠。初期各瀝青廠採公平競 價方式,惟遭規模較大之瀝青廠殺價競爭,致決標價格無法 提高,同業間均無利潤可言,故各地區瀝青業者,即協議圍 標即約定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此外,若於道路瀝青 工程之招標公告中,限制於投標之際欲投標之廠商即需檢附 「再生瀝青許可證」(即不得事後補件),則因具備「再生 瀝青許可證」之瀝青廠商之範圍可得特定,若該等瀝青廠商 達成一定共識,極易達到圍標之目的。從而,在養工處部分 ,以未○○、宙○○為首之營造廠及瀝青業者,為使於養工處發 包之道路瀝青工程標案,在投標之際即需檢附「再生瀝青許 可證」(即日後可供應再生瀝青之合格廠商證明),以利彼 等圍標,即與新竹以北之其他瀝青廠商共同決定,以臺灣區 瀝青工業同業公會名義,透過曾擔任寅○○競選時特別助理之 地○○與寅○○期約、謀議,請求時任臺北市議會議員寅○○利用 其身為臺北市議會工務委員會一員,擁有職務上質詢及監督 市政府工程進行之權力與機會,以維護工程品質為由,要求



工處於辦理道路瀝青鋪設工程採購時,將投標規則改為廠 商投標時即須檢附「再生瀝青許可證」,不得事後補件,事 成之後,瀝青業者即按照得標工程之再生瀝青總噸數,每噸 繳交新臺幣(下同)100元計價方式計算之「權利金」(嗣 未○○、宙○○部分降價至每噸70元)予寅○○。另因「中山七期 重劃區道路整修工程」由未參與圍標之【冠君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冠君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24號刑事判決惠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興成營造有限公司、冠君營造有限公司、簡松濤均無罪】 低價得標,寅○○、地○○、未○○則共同基於藉勢勒索財物之犯 意聯絡,向冠君公司負責人E○○要求給付103萬元之權利金, 惟遭E○○拒絕。又未○○、宙○○二人,在承作養工處、公路總 局一區處、新北市工務局、新北市政府汐止區公所(下稱汐 止區公所)之道路瀝青工程時,為求工程施作、請款順利, 並於彼等有偷工減料時,監工及相關公務員能予以通融不向 上舉報,即以給付現金、招待飲宴、大陸旅遊之方式,行賄 監工、承辦人、道路巡視員、經指派擔任驗收人員等有職務 關係之公務員;而該等公務員收受賂賄及不正利益後,或於 職務上給予方便,或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或併基於經辦公用 工程舞弊之共同犯意聯絡,於施工時有未依合約規定,刨除 、鋪設瀝青或劃製標線等偷工減料之情事,使得養工處、交 通部公路總局一區處、新北市工務局、汐止區公所陷於錯誤 而給付工程款(含估驗款)。茲分述如下:
甲、圍標部分(包含借標):
一、未○○係建誠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4日變更名稱為 振暉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下 稱建誠瀝青)【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96年訴字第1624號刑事判決免訴。】、昌隆瀝青股份有限 公司(設新北市○○鎮○○路00○0 號,下稱昌隆瀝青)、國泰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號2樓之4,下稱國 泰公司,於97年3 月26日變更名稱為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①即貪污案件參與人部分,業經最高法院107 年台上字 第101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現由本院10 8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0號案件於109年4月28日宣判);②案 由:違反政府採購法,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 24號刑事判決: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 ,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共伍拾伍罪,各科罰金 新臺幣貳拾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 臺幣伍佰貳拾萬元。其餘被訴部分免訴;本院以99年上訴字 第3883號、最高法院103 年台上字第4243號刑事判決上訴駁



回】、上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 號10樓之1,下稱上泰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24號刑事判決主文:上泰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 法之罪,共伍拾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均減為罰 金新臺幣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其餘被訴部 分免訴;本院99年上訴字第3883號、最高法院103 年台上字 第4243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冠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設 基隆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8樓,下稱冠得公司【① 即貪污案件之參與人,經由最高法院107 年台上字第1011號 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現由本院以108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0號案件審理中;②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24號刑事判決主文: 冠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 政府採購法之罪,共伍拾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均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其 餘被訴部分免訴;本院99年上訴字第3883號、最高法院103 年台上字第4243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之實際負責人;宙 ○○係祥恩營造有限公司(設新北市新北市縣○○道0段000巷00 號4樓,下稱祥恩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24號刑事判決文:祥恩營造有限 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 共伍拾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 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其餘被訴部分免訴; 本院99年上訴字第3883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三峽瀝青 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新北市縣○○道0 段000巷00號1樓, 下稱三峽瀝青)【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96年訴字第1624號刑事判決: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 新臺幣貳拾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其餘被訴部分免 訴】之實際負責人;玄○○係一亨營造有限公司(設新北市○○ 市○○路000號5樓,下稱一亨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24號刑事判決一亨營造 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 罪,共貳罪,各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 拾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被訴關於附表壹 編號1 至70所示工程圍標部分免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經 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上訴字第3883號判決上訴駁回】 、惠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縣○○鎮○○○00○0 號,下稱 惠邦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訴字第1624號判決惠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無罪】之實際 負責人;邱鳳亭係益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 市○○路0 巷00號,下稱益聖公司)、弼聖實業有限公司(設 桃園縣○○鄉○○村○○○00號之2 ,下稱弼聖公司)、徠特營造 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市○○里○○路0巷00號1樓,下稱徠特公 司)實際負責人;張克承係承宗營造有限公司、惠祥營造有 限公司(均設桃園縣○○市○○路00號1 樓,下稱承宗公司、惠 祥公司)、盛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鄉○○村 ○○○00○0 號,下稱盛功瀝青)實際負責人;邱萬成係金昌興 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鎮○○街00巷00號2 樓, 下稱金昌興公司)、成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鎮 ○○街00巷00號,下稱成昌公司)、偉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鎮○○里○○路000 號,下稱偉雍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徐步盛係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市○○路0 段00巷0○0號11樓,下稱昱盛公司)、路盛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設桃園縣○○鄉○○村○○00○0 號,下稱路盛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徐武雄係欣道營造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鄉○○路0 段00 0巷00弄0號,下稱欣道公司)、欣道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設桃園縣○○鎮○○路0 段000巷0號,下稱欣道實業)之實 際負責人;潘隆雄係北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0弄0號4樓,下稱北鉅公司)、巨筑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街000號1樓,下稱巨筑公司)、 合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鎮○○○路○○巷0○0號,下 稱合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G○○於94年間起,參與上開公 司之實際經營;林顯松係信程營造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市 ○○○路0段0號7樓之2,下稱信程公司)、忠建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設新北市○○鎮○○路000 號,下稱忠建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張清逸係恆揚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鎮○○路 00號1 樓,下稱恆揚瀝青)之實際負責人;王建興係上興營 造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市○○街00號5 樓,下稱上興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董金海係大山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大山瀝青)、大千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千瀝 青)之實際負責人;陳牧富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成功瀝青)之實際負責人。天○○自90、91年間開始,擔 任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北辦事處之總幹事,協助辦事 處主任處理相關公會業務;李勝華係大友瀝青混凝土股份有 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下稱大友瀝青)【 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 24號刑事判決:李勝華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 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累



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本院以99年 上訴字第3883號、最高法院103 年台上字第4243號刑事判決 主文判決上訴駁回】之實際負責人;游振龍係和煌營造工程 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號2樓之4,下稱和煌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96年訴字第1624號刑事判決:游振龍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 果及獲取不當利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 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 元即新臺幣玖佰元算壹日。】(益勝公司、邱鳳亭、徠特 公司、承宗公司、張克承、金昌興公司、成昌公司、邱萬成 、昱盛公司、徐步盛、欣道公司、徐武雄、北鉅公司、巨筑 公司、G○○、信程公司、忠建公司、林顯松、潘隆雄、張清 逸、王建興、董金海、陳牧富、天○○等人,已經原審依協商 判決確定;惠邦公司、三峽瀝青、振暉瀝青及游振龍,另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24號刑事判決確定;一 亨公司、李勝華、祥恩公司、國泰公司、冠得公司及上泰公 司,另由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883號判決如上所述)。二、公路總局一區處部分:
㈠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北辦事處幹事天○○於92年間,在 桃園縣大溪交流道附近之櫻花日本料理店,邀集未○○(代表 國泰公司、上泰公司、冠得公司、建誠瀝青、昌隆瀝青)、 宙○○(代表祥恩公司、三峽瀝青)、邱鳳亭(代表益聖公司 、徠特公司、弼聖公司)、張克承(代表承宗公司、盛功瀝 青)、邱萬成(代表金昌興公司、成昌公司、偉雍公司)、 徐步盛(代表昱盛公司、路盛公司)、潘隆雄(代表北鉅公 司、合豐瀝青)、徐武雄(代表欣道公司、欣道實業)、林 顯松(代表信程公司、忠建公司)、張清逸(代表恆揚瀝青 )、董金海(代表大山瀝青)、李勝華(代表大友瀝青)、 玄○○(代表一亨公司、惠邦公司)等具競標實力之瀝青廠商 (大部分兼營造廠代表)代表人研議,並由該公會臺北辦事 處主任徐步盛擔任主席,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 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提高決標價格,保 障同業利潤,決議自92年起,針對公路總局一區處發包之所 有道路瀝青工程,投標之營造廠應將原擬競標之底價,依再 生瀝青料之總噸數,每噸提高50至200 元不等,作為最後競 標之底價,而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得標之廠商,則 於決標後,以上開提高之標金,即以該標案之再生瀝青合約 噸數乘以50至200 元不等之金額為圍標金,偽以改善再生瀝 青生產設備之「環保基金」名目,提撥作為其他未得標、未 競標或未參與該標案投標之廠商,共同均分之不法利益,因



此使得部分廠商亦無競標之意願而不予投標;天○○則於各該 標案廠商得標後約3 個月內,向得標廠商實際負責人收取圍 標金,再由其製作圍標金分配表,然後按照各家廠商應得之 金額由天○○親自分送給未○○、宙○○、邱鳳亭、張克承、邱萬 成、徐步盛、G○○(受潘隆雄指示)、徐武雄、林顯松、張 清逸、董金海、一亨公司、大友瀝青之代表人等人,經統計 自92年起至94年3 月間止各廠商圍標(即協議使廠商不為投 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工程詳如附表壹所示。 ㈡惟自94年4 月起,天○○退出不再負責公路總局一區處之圍標 事宜,未○○、宙○○、邱鳳亭、張克承、邱萬成、徐步盛、徐 武雄、林顯松、潘隆雄、張清逸、董金海等人,仍繼續共同 基於前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 與行為分擔,共同決議如附表貳所載之公路總局一區處發包 之道路工程,以桃園為界,將附表貳中屬於公路總局一區處 第一、二工務段(現更名為景美、中和工務段)轄區工程, 劃屬於「北區」,第三、四、五工務段(現更名為中壢、新 竹、復興工務段)為南區;另原由潘隆雄代表之北鉅公司、 合豐瀝青部分,並再加入G○○代表,並自95年間起,再代表 巨筑公司加入上開協議。原則上其中「北區」再劃分為屬於 第一工務段轄區工程獨為未○○所有之國泰公司、上泰公司承 攬,而屬於第二工務段則由宙○○、潘隆雄分別所有之祥恩公 司、北鉅公司輪流按照比例分配施作,其餘屬於南區各工務 段之道路工程則歸張克承等人之公司施作,彼等合意可越區 陪標,即故意提高底價,而不為價格之競爭者,但不可越區 競標;而以上開方式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 。
㈢各廠商所應支付、收受之金額,經相互扣抵計算後,除宙○○ 、潘隆雄、張克承、徐步盛外,未○○等人因前開協議,分別 獲得12萬7,300 元至33萬7,000 元不等之金額(詳如附表陸 所示)。
三、養工處部分:
㈠宙○○、未○○因所有之瀝青廠規模較大且具地利之便,而長期 承攬北市養工處道路工程,為獲取更大之利益,即自92年間 起至94年間止,邀集張清逸、邱鳳亭、張克承、邱萬成、徐 步盛、徐武雄、林顯松、董金海(上開張清逸等人代表公司 同公路總局一區處)等人,共同基於前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 並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與亦有犯意聯 絡之林義道(已歿,代表建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前開 桃園縣大溪交流道附近之櫻花日本料理店內進行協商,決議 該處發包之道路工程,以每噸再生瀝青50元為計算標準,即



得標之廠商須支付以再生瀝青合約數量乘以50元之價金,提 供與其他廠商均分,各廠商則同意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 爭,然為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所規定:公開招標,應有3 家廠商投標始能開標之限制,故陪標之廠商,另可分得3 至 5 萬元不等之陪標金,致該處標案決標金額,由原訂預算之 6 至7 ,大幅提高至8.5 以上;另因93年度道路預約維 護工程(第8 標),遭北鉅公司以最低價得標,導致未圍標 成功,北鉅公司則於上開標案開標後,應宙○○等人之邀請, 指派潘隆雄(93、94年代表)、G○○(94年代表)等人代表 北鉅公司亦參與日後工程之圍標行為,而就如附表參編號1 至7 所示工程協議不為投標;玄○○則自94年開始代表一亨公 司參與上開圍標協議,而就如附表參編號1 、3至6 所示之 工程約定不為價格之競爭。經統計92年至94年間北市養工處 圍標標案詳如附表參所示。大部分之廠商,自92年至94年間 ,因上開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各分得20萬元至 90萬元不等之圍標金(詳如附表陸所載)。
㈡另於95年間,未○○(代表建誠瀝青)、宙○○(代表三峽瀝青 )、潘隆雄(代表巨筑公司)、G○○(代表巨筑公司),復 基於前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與行 為分擔,於如附表肆之標案,由宙○○支付昌隆瀝青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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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山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