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30號
ULDV,109,除,30,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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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斗六西平路郵局

法定代理人 陳素燕 
代 理 人 黃思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5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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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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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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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陳萬全 │彰化銀行西螺分行 │109年1月28日 │500,000元 │9850423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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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斗六西平路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