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號
原 告 琇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林金花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宏鈞律師
被 告 許吉助
李美燕
陳薏如
陳妘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貳項第一行關於「被告陳美燕」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李美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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