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修金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2,118,10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原告僅繳
納500 元,尚不足21,48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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