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0號
ULDV,109,補,100,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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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林秋合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金來、郭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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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