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12號
ULDV,109,簡上,12,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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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1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沈正雄 
訴訟代理人 郭羿廷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沈聖可 

訴訟代理人 顏旭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
月30日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六簡字第300 號)
提起上訴,本院於109 年5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及附帶上訴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 條 第1 項第2 款至第6 款情形,不在此限;上開規定於簡易程 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 項、第436 條之1 定有明文。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 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復有規定。本件被上訴人即附帶 上訴人乙○○(下稱乙○○)於原審起訴時原請求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甲○○(下稱甲○○)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 )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時,減縮聲明請 求甲○○應給付其18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與前開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乙○○主張:
㈠乙○○於原審主張:甲○○以散布於眾之意圖,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鈞院公開審理107 年度簡上字第68號損害賠償事 件(下稱訴訟一)時作偽證,陳稱乙○○時常主動挑起爭端 ,會先以言語辱罵訴外人即兩造父親沈進興,並辱罵「你娘 、幹你娘、你娘你娘你娘」等語,企圖影響司法的公正性, 為虛偽不實之證詞。嗣於108 年1 月8 日鈞院公開審理107 年度簡上字第86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訴訟二)時,出言抹



黑、誹謗乙○○「她罵我爸爸…她跟我爸爸打架」、「她為 什麼可以打我爸爸?」等語。甲○○之上開行為,足以使乙 ○○之社會評價受到貶損,名譽權及名譽法益遭受侵害。為 此,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條、第195 條規定,請 求甲○○賠償精神慰撫金。
㈡乙○○於本院除引用原審之陳述及舉證外,並補稱: ⒈民、刑法構成要件本來就不同,民法的主觀構成要件包括 故意與過失,非刑法意圖犯的意圖,所以不需要有侵害名 譽的意圖,只要沒有盡到查證的義務,都算是過失,更何 況甲○○是乙○○的弟弟,幾十年來甲○○就其父親沈進 興對訴外人即沈進興配偶陳勤及乙○○實施精神、肢體暴 力的行為都很清楚,甲○○是故意要破壞乙○○名譽,打 人、罵人的都是他們的父親,甲○○捏造事實,難道這是 應該鼓勵的行為嗎?
⒉就算要主張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的利益來阻卻違法,也 要是出於善意的發表言論,甲○○顛倒是非,抹黑乙○○ 打爸爸,怎麼會是善意?
⒊我國是屬於成文法國家,憲法規定法官應超出黨派以外, 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法律是指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 的法律,就算是最高法院的判決或判例,是屬於司法權的 作用,不是法律,不具法源基礎,法官要依據法律獨立審 判,該法律是指立法權的作用,是立法委員通過的法律, 若法官的判決是根據司法權的作用,根據最高法院個案的 判決,那就僭越立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實務的判決並不 是法律,不具法源效力,更何況甲○○也沒有舉出是哪個 最高法院的判決。
⒋甲○○有無侵害乙○○的名譽,情節有無重大,是屬於價 值判斷的問題,但是價值判斷不可以違背人民的一般法律 感情,一個小學六年級的學生就知道不可以抹黑別人,造 謠說人家打爸爸以及對爸爸罵三字經,小學生都知道的東 西,還說這是情節輕微。因為傳統注重五倫,注重孝道, 用三字經這種侮辱性字眼辱罵自己的父親,可能是豬狗不 如的事情,更何況是打自己的父親,連我國的刑法都有規 定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施暴就算是未成傷就構成犯罪,而且 對於傷害或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都有加重的規定,可見我 國刑法就有包含孝道在裡面,亦證本件甲○○所為其情節 是重大的。
⒌甲○○損害乙○○名譽之行為,屬於故意行為,並非過失 行為,更非無意識的反射動作或睡眠中、夢遊中的無意識 行為,甲○○公開抹黑乙○○經常用三字經等侮辱性字眼



來主動挑釁沈進興之言論,不具真實性、公益性和善意性 。
⒍甲○○並非如一般路人與當事人兩造不認識,該案中他是 乙○○的弟弟,是沈進興的兒子,他不是偶然像在路上碰 到吵架或打架,幾十年來他都清楚他爸爸是怎麼罵人或對 老婆及對乙○○用侮辱性的字眼辱罵,甚至還有動手,所 以與甲○○引用的高等法院判決無關。
⒎甲○○引用最高法院判決的部分,因為乙○○並非公眾人 物,其言行與公共利益無關,甲○○所述不具真實性,不 具公益性,毫無善意性可言,與前副總統呂秀蓮無法相提 並論。
二、甲○○則辯以:
㈠甲○○於原審之答辯:甲○○是於法院審理中公開對承審法 官陳述與訟爭事項有關之內容,俾利法院獲致心證,以促進 訴訟進行,並無損害他人名譽之故意,亦無散布於眾之意圖 。另從他案判決意旨可見乙○○時常與沈進興吵架,並有肢 體衝突等情,且沈進興長年洗腎,健康狀況不佳,乙○○仍 對其提出多起訴訟,致沈進興受其精神霸凌。
㈡甲○○於本院除引用原審之陳述及舉證外,並補稱: ⒈甲○○陳述系爭言論之背景、情狀,係因訴訟二法官為統 一解決兩造紛爭,就訴訟二訟爭事項之相關事實,依其訴 訟指揮權及民事訴訟法第377 條1 項規定而為詢問,甲○ ○針對法官所為詢問,依其見聞而為答覆、說明及陳述。 法官於該訴訟詢問:「那所以衍生出來,你們現在把她解 聘了…事實上其實這是,更重要的應該是僱傭關係有沒有 確認的問題,是不是這樣?」等語,係針對免職公告內容 有無侵害名譽權所衍生之紛爭而為詢問。綜此,法官上開 詢問雖非訴訟上標的之要件事實,惟其所詢係訟爭事項所 衍生之相關事實,甲○○亦是就該事件相關事實而為答覆 ,其意應僅在於使法官信賴其辯詞,為獲取法官形成對其 有利心證或促成有利之和解方案,而針對法官所為詢問, 就訟爭事項之相關事實為陳述,實無惡意攻訐,陳述與本 案無涉,影響乙○○名譽言論之主觀意圖及不法。 ⒉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所稱過失,係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即欠缺注意義務,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係指抽象輕過失 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言。甲○○於訴訟二所為 之言論,係針對法官訴訟指揮權而被動回答並據實以陳, 並非主動提出要件事實以外之話題,核無欠缺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
⒊原審判決認為甲○○於訴訟二中所為之系爭言論有貶損乙



○○之名譽,但有無貶損應從社會一般客觀對整體背景之 了解而判斷,單純僅就自己所認知之事實為陳述,也能認 為有貶損名譽嗎?退步言之,倘若真有侵害名譽權之疑慮 ,依民法第195 條規定尚需達到情節重大,甲○○於訴訟 二中所陳述之系爭言論,只是非常概括之行為,沒有其他 細節陳述,這樣有達到情節重大嗎?
⒋甲○○於訴訟一為證人,自應就有關訟爭之關聯事實,基 於其主觀所認知,認識或見聞之內容而為陳述。準此,甲 ○○在訴訟一中,客觀上就案情或法官詢問之有關事項, 基於主觀認識所為之據實陳述,不僅屬實,亦無散布於眾 或損害他人名譽之意圖或故意。
三、原審判決甲○○應給付乙○○8 萬元,及自108 年10月6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甲○○不 服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不利於甲○○部分廢棄;上開 廢棄部分,乙○○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乙○○則聲明:上訴 駁回。乙○○亦提起附帶上訴,並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乙○ ○部分廢棄,甲○○應再給付乙○○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甲○○則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及本件之爭點:
㈠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⒈甲○○於訴訟一107 年11月28日開庭時,曾證稱乙○○「 她會罵就是你娘、幹你娘、你娘你娘你娘,然後我跟她說 妳不要罵了好不好,她故意你娘你娘你娘」及「(法官問 :你剛才說兩造時常在大華吵架,上訴人乙○○會主動挑 起爭端?)上訴人答:也是會。(法官問:會先以言語辱 罵被上訴人沈進興?)會」等語。
⒉甲○○於訴訟二為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時,曾於108 年1 月8 日開庭時在法庭上陳述「…而且過程中她罵我爸爸, 她8 月10號離職是因為當天她跟我爸爸打架」、「她為什 麼可以打我爸爸」等語。
㈡本件之爭點:
⒈甲○○於訴訟一107 年11月28日開庭時,曾證稱乙○○「 她會罵就是你娘、幹你娘、你娘你娘你娘,然後我跟她說 妳不要罵了好不好,她故意你娘你娘你娘」及「(法官問 :你剛才說兩造時常在大華吵架,上訴人乙○○會主動挑 起爭端?)上訴人答:也是會。(法官問:會先以言語辱 罵被上訴人沈進興?)會」等語;於訴訟二為當事人及訴 訟代理人時,曾於108 年1 月8 日開庭時在法庭上陳述「 …而且過程中她罵我爸爸,她8 月10號離職是因為當天她



跟我爸爸打架」、「她為什麼可以打我爸爸」等語,甲○ ○陳述之上開事實是否為真實?
⒉甲○○上開陳述是否有損害乙○○之名譽?
⒊乙○○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條、第19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甲○○賠償精神慰撫金,是否有理由? ⒋如果有理由,乙○○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為何?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證人於法庭中之陳述,就當事人訟爭有關之事實,基於其 主觀所認知之內容所為之陳述或評價,如係於客觀上就案情 或法官詢問之事項有所關聯,而為其基於主觀之陳述,或為 轉述他人所傳述之事實之行為,縱該等事實係於公開法庭中 陳述,且非屬實在,亦難認證人有何等散布於眾或損害他人 名譽之意圖或故意可言。經查,甲○○於107 年11月28日本 院審理訴訟一之損害賠償事件時,固有出言指摘乙○○時常 主動挑起爭端,會先以言語辱罵沈進興,並辱罵「你娘、幹 你娘、你娘你娘你娘」等語,業經原審勘驗當日之法庭錄音 屬實(見原審證第53-54 頁正面),且為兩造所不爭執。然 參諸訴訟一之案由,是乙○○於該訴訟主張沈進興長期在公 開場所對其實施暴力行為,並常以侮辱性言語侮辱乙○○, 認沈進興上開行為不法侵害其名譽,起訴請求沈進興賠償其 精神慰撫金,沈進興亦認乙○○對其充滿言語挑釁、羞辱, 而聲請傳喚甲○○作證,甲○○以證人身分就乙○○與沈進 興間之日常相處情況、口角爭執內容為具體陳述,係就當事 人訟爭有關之事實,基於其主觀所認知之內容所為之陳述, 難認甲○○所為上開言論,有不法侵害乙○○名譽權之故意 。是乙○○主張甲○○為上開言論,有侵害其名譽權乙情, 尚非可採。
㈡再按行為人基於被告之身分於法庭所陳述之事實,其意僅在 盡其攻擊防禦之能事,如未超出訟爭事項,且於主客觀之情 事確足以使一般人認為可供法庭參考之範圍者,縱該項事實 非屬真實,亦應認為行為人主觀上並無侮辱或損害他人名譽 之意思存在。是行為人在法庭上所為之陳述,除係基於明顯 侮辱之意圖,利用公開法庭指摘與訟爭事項完全無關,而足 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者外,尚難認有何不法侵害名譽權之 行為。經查,甲○○於訴訟二為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時,曾 於108 年1 月8 日開庭時在法庭上陳述「…而且過程中她罵 我爸爸,她8 月10號離職是因為當天她跟我爸爸打架」、「 她為什麼可以打我爸爸」等語,亦經原審勘驗當日法庭錄音 屬實(見原審卷第54頁背面至第55頁正面),復為兩造所不 爭執。然參之甲○○為上開陳述,係因該案法官於當日審理



告一段落後,因兩造間有多起訴訟於本院繫屬中,為居間協 調兩造和解,於法官及兩造談話過程中,甲○○談到乙○○ 於106 年8 月10日離職是因為當天其與沈進興打架,才陳述 「她為什麼可以打我爸爸」等語。綜觀甲○○陳述上開言論 之時地及情狀,其意應僅在於使法官信賴他的辯詞,為獲取 法官形成對其有利心證之方法,且與該訴訟慰撫金數額之酌 定或和解金額之多寡皆有關聯,尚難認甲○○係基於明顯侮 辱之意圖,而陳述與該訴訟完全無關,並足以影響乙○○名 譽之言論。故乙○○據此主張甲○○有侵害其名譽權之情事 ,亦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甲○○辯稱其係基於被告或證人之立場,就法官 所詢之事項為陳述,並無任何蓄意侵害乙○○名譽之行為等 語,應可採信。從而,乙○○以其名譽權受侵害,請求甲○ ○應賠償其精神慰撫金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審判決甲○○應給付乙○○8 萬元,及自108 年10月6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 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附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不利於乙○○部分應予廢棄改判,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七、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亦與 本件之爭點無涉,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另乙○○聲請 傳訊甲○○到庭具結並據實陳述,及傳訊兩造母親陳勤到庭 作證,核無再予調查之必要,均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邱瑞裕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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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