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4號
ULDV,109,消債更,4,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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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債 務 人 鄭國雄 

代 理 人 陳呈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說明如附表所示事項或提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但未說明如附表所示事項或提出相關 資料到院,致本院難為判斷,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附表:
一、受扶養人鄭德義林素美各有幾名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分擔 之扶養義務比例各為多少?
二、債務人、受扶養人鄭德義林素美是否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 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 由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給與之補助?受補助期間、 金額?並提出補助款入帳之存摺影本(請劃線標記)。三、有無以債務人、受扶養人鄭德義林素美為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投保之保險契約?名稱、種類為何?現存之保單價值或解 約金數額,每年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有無辦理保單質借?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四、依債務人提列之膳食費6000元、機車油資手機通訊費2200元 、水電瓦斯費1200元,加總數額並非債務人所記載之9770元 ,請債務人再整理表列各支出項目及計算總額,並應提出各 項支出之單據。
五、債務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及負債金額。六、債務人願意每月清償多少金額及用以清償之資金來源?七、債務人有無配偶及子女?




以上資料請依編號順序分項陳報或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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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