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22號
ULDV,109,消債更,22,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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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孫孟模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洪明煥
附表:
㈠提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
㈡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明細。㈢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明細清單。
㈣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每月膳食、房租、 交通、保險、水電瓦斯、通訊、醫療等生活必要支出(不含扶 養費、強制執行扣款)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7,019元,已逾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2條第1 項規定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 所公告臺灣省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即14 ,866 元之 標準,請依同條第3 項規定,就上開所列各項生活必要費用提 出相關支出之證明。
㈤聲請人陳明扶養母親孫王阿信、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共6 人,惟 就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為空白,則聲請人對於孫王阿信每月 究有無支出扶養費?如有,每月金額為多少?如每月支出此部 分扶養費逾2,478 元(14,866÷6 =2,478 ),則請敘明原因 ,並提出相關證據佐證。
㈥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四項關於每月必要支出費用 編號08記載每月支出對母親及子女扶養費約2,500 元,惟於第 五項「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一欄僅記載受扶養人為母親孫



王阿信,並未記載有扶養子女之情形,則聲請人究竟有無扶養 子女?如有,請詳列各受扶養人之姓名、扶養義務人之人數、 與債務人之關係、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等項目。㈦提出受扶養人孫王阿信及受聲請人扶養子女之戶籍資料,並說 明孫王阿信及其他受扶養人目前工作為何?是否確有受扶養之 必要?
㈧說明聲請人有無以要保人身分為本人或第三人投保商業保險? 若有,其保單之名稱、種類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資 料。
㈨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 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 別註明之。
㈩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或其他投資存摺等)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7 年5 月6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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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