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陳淑華
上列抗告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十日內,陳報下列事項或補提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抗告人、配偶張秋後是否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由政府補助或
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給與之補助?受補助期間及金額為何?
二、配偶張秋後從事何種工作?每月收入多少?有無與抗告人互
負扶養義務或受子女扶養?
三、抗告人於民國96年1 月間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
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當時最大債權銀行(
即安泰商業銀行)協商成立「以120 期,利息依年利率4%計
算,自同年2 月10日起開始清償」之債務清償方案,但於同
年5 月10日即毀諾,據抗告人所陳,當初債務協商成立用以
履行清償方案之金錢來源是由次子陳明賢幫忙還款,但因陳
明賢駕車肇事無法再幫忙還款,以致毀諾云云,可見由他人
承諾幫忙還款,並不可靠,本次抗告人聲請更生,又打算以
類似方式履行更生方案,如何使法院或債權人相信抗告人不
會又以相同方式毀諾?如果取具第三人為保證人或提供擔保
之人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之承諾書或保證書,應寫明保證或
負擔金額、提出原本,並提出其人之戶籍謄本及財產所得證
明。
四、九品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公司地址在新北市,抗告人目前是否
仍任職於九品股份有限公司?職務內容為何?抗告人應提出
由僱主九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自108 年1 月1 日起至今之
每月薪資證明。
五、抗告人係符合漁會法第15條第1 項第1 款(甲類會員)或第
2 款(乙類會員)之會員資格,而於雲林區漁會加入勞保?
有否實際從事漁業勞動?抗告人自97年8 月6 日加入勞保於
雲林區漁會(投保薪資17,280元),嗣於100 年1 月1 日、
100 年12月1 日、102 年3 月1 日、103 年3 月1 日、104
年3 月1 日、105 年4 月1 日調高投保薪資,目前之投保薪
資為30,300元,抗告人上開調高投保薪資所憑依據為何?與
實際所得是否相當?並應提出相關資料。
以上資料請依編號順序分項陳報或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