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免責或不免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抗字,109年度,2號
ULDV,109,消債抗,2,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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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增南 
相 對 人 王義雄 
上列相對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抗告人對於民國10
9 年3 月23日本院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 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 處分;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因浪費、賭博或 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 始清算之原因;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 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明知已有清 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 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隱匿、毀棄 、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 之狀況不真確;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 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 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 條例)第132 條、第133 條、第134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 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 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 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 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 ,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



展,另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 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 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 務人未清償之債務原則上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 條、第 132 條立法目的參照)。惟法院如查明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 133 條、第134 條所定不予免責之情形者,除債務人能證明 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外,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二、抗告人抗告意旨如下,認為相對人即債務人不應予以免責, 並請求廢棄原裁定:
㈠相對人前曾以脫產不誠實買賣移轉其所有之雲林縣○○鄉○ ○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他人,經法院判決塗 銷移轉登記而回復所有權登記,僅因系爭土地未拍定,如逕 予免責,無異於保障債務人之不誠實行為,且將使前案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之判決歸於無效,違反誠信原則。 ㈡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尚有股利收入,顯然債務人還有股票, 系爭土地及股票均為可供拍賣之財產,故本件應就相對人所 有之系爭土地及股票執行,不得逕予免責,以維護法秩序和 諧及誠信原則。
三、經查:
㈠相對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107 年6 月11日具狀向 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4 號裁定相對 人自107 年8 月6 日下午5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本院司 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7 年司執消債 清字第4 號進行清算程序,經查明本件清算財團為不動產4 筆(包括系爭土地、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 段599 、1139建號建物)、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 單解約金價值新臺幣(下同)316,427 元及投資股票(台鳳 股份有限公司等),於107 年11月27日以107 年司執消債清 字第4 號裁定各財產之處分方法,認為:⑴土地及建物部分 之拍賣次數訂為6 次;⑵終止保險契約後,保險公司已將保 單解約金解繳到院分配;⑶股票投資部分,其中智寶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寶電子)市值未逾3,000 元,其他股票 投資均已下市,故無變價實益,不予變價。嗣經執行後,其 中系爭土地經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進行6 次 拍賣變價,均無人應買,另其中桃園市土地及建物部分已由 第三人拍定買受,並繳足全部價金2,089,000 元,與上開保 單解約金共計2,405,427 元,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 配之順位、債權種類、債權人姓名、比例及金額,該分配表 並經送達予兩造及公告在案,兩造均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 嗣並經辦理分配完結,業經司法事務官於108 年11月11日裁



定清算程序終結,復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 號 裁定(下稱原裁定)相對人應予免責等情,有本院107 年度 司執消債清字第4 號107 年11月27日、108 年11月11日裁定 、原裁定等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屬實。 ㈡抗告意旨雖指相對人曾以脫產不誠實買賣移轉系爭土地之所 有權予他人,後經法院判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只因土地 未拍定,如逕予免責,無異於保護債務人之不誠實行為,違 反誠信原則云云。惟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2 款規定之「隱 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 分」,須其行為係在清算程序中所為,且隱匿、毀損者,為 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始能構成(101 年第5 期民事業務研 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4 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 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抗告人所指相對人以不誠實買賣 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予他人之行為,乃於95年1 月18日所為 之買賣行為,並於同年2 月23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後經本院虎尾簡易庭以96年度虎簡字第74號民事 判決回復所有權登記,核屬於本件聲請清算前發生,依上開 說明,並非清算程序中所為,不構成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2 款規定之事由。況系爭土地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所有後,已充 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故債務人在聲請清算前因脫產而損及 債權人之行為,終究已回復,實無不利於債權人自明。 ㈢相對人所有之系爭土地及股票投資即智寶電子84股、萬有紙 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有紙廠)60,000股、國產汽車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國產汽車)100,000 股、立大農畜興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立大農畜)16,000股、臺鳳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臺鳳公司)20,171股、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 億實業)100,000 股等,雖經返還予債務人,惟系爭土地於 本件清算程序中,或因其上有相對人配偶所有之建物,既經 6 次公開拍賣而無人應買,確實屬於難以變賣之財產,另股 票投資方面,其中萬有紙廠、國產汽車、立大農畜、台鳳公 司、長億實業等均已下市,是否存在市場價值亦非無疑,而 智寶之市值未達3,000 元且為零股,於扣除相關費用後,所 剩不多,亦均無執行之實益,故將之返還予債務人尚難認有 何不當。又本院司法事務官前已於107 年11月27日以107 年 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 號裁定該等財產之處分方法:系爭土地 經過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29380 號執行程序並未賣出,訂 定以該事件之特別拍賣程序應買價格為第一次變賣底價,如 變賣結果無人應買流標,即減價20%後定為下次底價,倘經 拍賣6 次仍未拍定,足認系爭土地確實變價不易,為免程序 浪費,系爭土地應予返還債務人;智寶電子84股市值未逾3,



000 元,扣除查詢、證券公司轉帳、委託變賣等作業費及郵 務支出後殘值未足千元,無變賣實益,不予變價,返還予債 務人;立大農畜、長億實業、台鳳公司、萬有紙廠等均已下 市(遺漏國產汽車),無變價實益,不予變賣,返還予債務 人等,該裁定並已送達兩造,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見107 年度司執消債清第4 號卷一第168 至173 頁) ,兩造並未提出任何異議,今再為爭執,自難認屬可採。且 本院於相對人聲請免責時,僅需就相對人嗣後是否具有不免 責事由進行判斷即可,要無重新針對相對人於清算程序中如 何將名下所有財產變賣清償、是否符合誠信原則等事項進行 判斷之必要,此亦非消債條例免責規定之立法意旨,是抗告 意旨所稱,自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終結清算程 序確定,相對人既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2 款所定應不免責 之情事存在,又查無同條其他各款之不免責事由,復無同條 例第133 條所定情形,則依同條例第132 條之規定,即應以 裁定諭知相對人應予免責。故原法院裁定相對人應予免責, 核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 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直接上級法院再為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及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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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