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3號
ULDV,109,家繼訴,3,2020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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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
原   告 仝何秀鑾
訴訟代理人 縱珊珊 
被   告 何武通 

訴訟代理人 何祝華 
      林重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9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㈡、第二行「何良雄未婚無子女」,應更正為「何良雄之配偶已歿,無子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揆諸上揭規定,爰依職權將原判決原本、正本予以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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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