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37號
ULDV,109,司拍,37,20200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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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李妙珍 
相 對 人 翁東科(即翁永富之繼承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意爵(即翁永富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翁敬堯(即翁永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 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 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 字第431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 114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翁永富於民國95年1 月25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 幣(下同)5,13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 月23 日至135 年1 月23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辦 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翁永富於95年2 月8 日邀同相對人陳 意爵擔任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1,730,000 元與②2,520, 000 元二筆,並約定分期還款,因第三人翁永富於108 年3 月24日死亡,相對人陳意爵翁敬堯、翁東科為其繼承人, 依法應繼承其權義,惟渠等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借據條款第 十一條(一)項約定,上述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



①383,311 元、②1,350,435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語 ,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 項、借據、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影本、第三 人翁永富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土 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9 年4 月6 日雲院惠非信決109 年度司 拍字第37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09 年4 月 20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均逾期未表示意見。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8 年4 月11日以繼承為原因移 轉登記為相對人全體公同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 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85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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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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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
├─┼───┼────┼───┼───┼────────┼────────┼───────┼────────────────────────┤
│0│雲林縣│斗六市 │大潭 │大潭 │981 │1736.07 │10000分之490 │陳意爵翁敬堯、翁東科公同共有10000 分之490 │
│0│ │ │ │ │ │ │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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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大潭 │大潭 │987 │256.2 │10000分之490 │陳意爵翁敬堯、翁東科公同共有10000 分之490 │
│0│ │ │ │ │ │ │ │ │
│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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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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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主 要│ 樓層面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 計│名稱│ 面 積 │ │ │
│號│ │ │ │屋 層 數│ │ │ │(平方公尺)│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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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雲林縣斗六市大│雲林縣斗六市忠│住商用、鋼筋混│一層35.84 │193.85│陽台│14.5 │1分之1 │陳意爵翁敬堯、翁東│
│0│ │潭段大潭小段98│孝路125號 │凝土造、4層 │二層47.74 │ │ │ │ │科公同共有1 分之1 │
│1│ │1、987地號 │ │ │三層47.79 │ │ │ │ │共有部分:大潭段大潭│
│ │ │ │ │ │四層42.73 │ │ │ │ │小段552 建號(47.29 │
│ │ │ │ │ │騎樓13.68 │ │ │ │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 │ │ │ │ │電梯樓梯間6.07│ │ │ │ │000 分之491 );大潭│
│ │ │ │ │ │ │ │ │ │ │段大潭小段553 建號(│
│ │ │ │ │ │ │ │ │ │ │1364.18 平方公尺、權│
│ │ │ │ │ │ │ │ │ │ │利範圍10000 分之328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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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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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