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賴鴻興
被上訴人 張哲銘
訴訟代理人 張哲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30日本院斗六簡易庭108 年度六簡字第20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將占用雲林縣○○市○○段000 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如原審判決附圖即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民國108 年6 月1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 部分面積1.26平方公尺磚 造鋼鐵二樓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上訴人。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貳、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者相同,茲引用之外,補稱:一、坐落同段919 號土地為被上訴人所有,其上有磚造鋼鐵2 樓 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又被上訴人占用系爭土地如原審判 決附圖編號A 部分,已影響上訴人就系爭土地之整體利用, 該範圍僅是系爭建物後半部外牆的小部分,欲拆除之外牆, 僅是整體牆面最外層,並非將全部牆壁拆除,依現今拆除技 術,不致影響系爭建物整體結構基礎及承載力,也不會對系 爭建物或系爭土地上屬上訴人的房屋之使用者人身安全及財 產權有危險性,反之,若不拆除,則長期影響系爭土地之整 體利用,原審判決在無任何證據下卻稱拆除外牆將損及建物 整體結構基礎及承載力,會對系爭建物及鄰屋之居住使用者 之人身安全及財產權構成潛在危險,有判決未依證據之違背 法令。
二、原審判決附圖編號A 部分屬系爭建物後半部,且年代久遠價 值少,拆除不影響住居,不拆除則影響土地整體利用性,原 審只以公告現值計算將來若收回1.26平方公尺之價值,有違 現實並不公平。
乙、被上訴人方面:
壹、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者相同,茲引用之外,補稱:一、原審判決附圖編號A 部分為建物外牆,在系爭建物後端,但
建物的整面牆連成一片,拆掉編號A 部分會影響結構安全。 被上訴人基於鄰里和睦,願以合理價格向上訴人價購占用部 分之土地,以解決紛爭。
二、系爭建物係父親張清武買的二手屋,若當初買時知道有越界 的情形,就不會買,被上訴人並非故意占用。被上訴人找過 土木技師評估,技師表示欲拆除範圍包括建物外牆、樑柱, 若拆除,對房屋結構安全一定會產生影響,拆除費用不低。 理 由
壹、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又判決書內 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 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45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 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亦有準用 。原審判決理由欄之記載,除與本院後述之意見相牴觸者外 ,均為本院所認同,並予引用,不再重複敘述。茲就上訴人 前揭補述部分,判斷論述如下。
貳、原審判決附圖編號A 部分為磚造及鐵架造之牆壁,屬系爭建 物外牆之一部分,此經原審法官會同兩造及斗六地政事務所 測量人員現場勘驗,製有108 年4 月30日勘驗筆錄、現場略 圖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4頁至第16頁)。而如該附圖紅色 實線所示現場牆壁之厚度為24公分,其中最南側部分為建物 本體共用牆壁之最尾端,占用系爭土地之寬度約10公分,北 側部分占用系爭土地之寬度約為24公分,此有斗六地政事務 所109 年2 月18日斗地四字第1090000780號函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27頁)。故如將越界占用系爭土地北段部分之牆壁 拆除,等同將整面牆拆除,依經驗法則,當然會影響系爭建 物之樑柱及結構安全,至於南段部分,則是在寬度24公分牆 壁中將越界占用之10公分厚度牆壁予以拆除,縱使在拆除技 術上可以做到,依經驗法則,亦可知拆除費用過高,並非寥 寥數萬元可以完成。又系爭土地於上訴人起訴當年(民國 108 年)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新台幣8000元,有土地登 記謄本在原審卷可稽,縱然市價以數倍計,亦在數萬元之譜 。兩相比較,拆除越界占用系爭土地之牆壁,對系爭建物樑 柱及結構安全之危害,及拆除費用之鉅,與上訴人收回被占 用1.26平方公尺土地之價值及使用利益,顯然懸殊,對社會 成本及公共利益均屬不利。原審依民法第796 條之1 第1 項 規定,免予拆除越界占用系爭土地之牆壁,而為上訴人敗訴 之判決,並無不當。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54 條第
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 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