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港簡字,109年度,86號
ULDM,109,港簡,86,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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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港簡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育基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
字第149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
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下午3時
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鴻仁
  書記官 李沛瑩
  通 譯 廖錦俊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
許育基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便條紙壹張沒收之。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許育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大哥」之成年男子,共同 基於意圖營利,反覆實施賭博、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 犯意聯絡,自民國108年11月底前某日起至同年12月10日為 警查獲止,由許育基提供其位在雲林縣○○鄉○○○路00號 住所作為公眾得出入場所,經營賭博網站,聚集不特定之賭 客賭博。運作方式係由許育基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大 哥」之成年男子取得其所經營「789」(網址:asc188.com), 賭博網站之帳號「5329」、密碼「aa1234」、「豐田」(網 址:mm.bg889.net)、「總動員運動網」(網址:779.swq2 56.com/app/?langx=zh-tw),賭博網站之帳號「ghu1234」 、密碼「aa1234」、(網址:ag.sp5588.net/client/login) 、「巨力」(網址:ag.gg868.net/app/index.php)、「冠天 下」(網址:http://ag.as8889.com)、(網址:666.gal168 .net/app/index.php)、(mm2.di178.net)、鑫寶彩票(ag.on e6688.net),賭博網站之帳號「x16608」、密碼「a5168」 後,於上述期間,接續在上址之居所,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暱稱「大哥」之成年男子共同經營上開等賭博網站(許育基



係下游代理商),而與上網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等不特定賭 客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係由許育基招攬不特定之賭客,並 提供前揭等帳號及密碼予不特定賭客加入前揭等賭博網站成 為會員後,再由會員即賭客自行上網下注簽賭,前揭等賭博 網站均係以下注各國職業運動賽事之勝負決定輸贏,而與賭 客對賭。許育基並在不特定地點向賭客收取賭金及與上游之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大哥」之成年男子對帳、交付賭資 ,許育基並從賭客所下注之金額中,陸續抽取共新臺幣20萬 元之佣金(俗稱「水錢」)。嗣於108 年12月10日上午10時 20分許,為警持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上址居所執行搜 索,並扣得許育基所有且供賭博所用之帳號密碼便條紙1 張 、記事本2 本等物,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 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 1第1項。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 4第 1項第 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 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 由意志者」;第 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 1項所 得以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 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 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 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 上訴)。
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 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 於本院合議庭。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 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書記官 李沛瑩
法 官 蔡鴻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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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