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易字第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威練
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173號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8年度偵字第7294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
決,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25日10時4 分在本院
第八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韋仁
書記官 陳映佐
通 譯 林美成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黃威練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緣高政彬前積欠吳惠全債務,吳惠全於民國107年11月5日委 託其子吳豪介之友人林佑叡向高政彬催討,嗣吳惠全於108 年1月23日病故,林佑叡持續尋訪高政彬仍未遇,林佑叡即 請託黃威練找尋高政彬(林佑叡所涉妨害自由罪嫌另為不起 訴處分),黃威練於108年7月10日15時44分許,偕同不知情 之友人劉哲誠(所涉妨害自由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阿亮」之成年男子至高政彬位於雲林縣○○鄉 ○○村○○00號住處,要求高政彬償還債款,因高政彬表示 周轉困難等語,黃威練、「阿亮」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 意聯絡,黃威練要求高政彬立即償還債務,「阿亮」則向高 政彬恫稱「你欠我錢就是要還我錢,跟你說白一點,如果要 來暗的,我跟你今天,你聽懂嗎?我們要處理...就不用等 到去法院,你聽懂嗎?」、「你人要抓也要打」等語,致使 高政彬心生恐懼,致生危害於身體及自由安全。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 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 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 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 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
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 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 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 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 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 訴)。
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 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 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陳映佐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