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152號
ULDM,109,易,152,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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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志善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771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孫志善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鐮刀壹把沒收之。
事 實
一、孫志善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1月30日17時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於附表所示之地點,以 其所有鐮刀割斷蘇治芬所懸掛「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立委評 鑑:張嘉郡缺席第一名,擔任第七屆立法委員期間,遭公民 監督國會聯盟點名為缺席率第一名的立委,投票缺席率達76 .94 %,張嘉郡第七、八屆國會問政表現待觀察。」之布條 棉繩共7 面,使棉繩喪失懸掛之功能,足以生損害於蘇治芬 。嗣警據報後,於同日18時30分許,在雲林縣崙背鄉雲154 甲往崙背方向燈桿220964號前查獲,當場扣得選舉文宣布條 共7 面(經警發還蘇治芬),始悉上情。
二、案經蘇治芬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被告孫志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 1 規定,經裁定由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2 及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 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證據名稱:
㈠、被告孫志善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㈡、告訴代理人黃琇玲於警詢之指訴。
㈢、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現場照片、選舉布條毀損照片共10張。
㈣、被告所有扣案之鐮刀1 把。
㈤、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54 條規定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月27日施行。然本次修法係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 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即直接規定罰金單位為新臺幣,無 庸再透過換算),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尚無新舊 法比較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論處。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又被告係於密切接近之 時間及地點毀損告訴人所有之布條共7 面,顯係基於同一毀 損之犯意,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和平方式看 待選舉之事,竟以上揭方式對告訴人蘇治芬之競選布條施以 毀損破壞之犯行,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損害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其自陳大學畢 業之教育程度、賣菜維生,月收入不到新臺幣3 萬元,需扶 養配偶,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見本院卷第61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 鐮刀1 把,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毀損他人物品犯行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62頁) ,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5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喬鈞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松諺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地點 │數量 │
├──┼─────────┼───┤
│1 │雲林縣麥寮鄉三盛村│1面 │
│ │仁德西路012497號路│ │
│ │燈前 │ │
├──┼─────────┼───┤
│2 │雲林縣麥寮鄉仁德西│1面 │
│ │路與鎮安路路口 │ │
├──┼─────────┼───┤
│3 │雲林縣麥寮鄉仁德西│2面 │
│ │路與豐安路路口 │ │
├──┼─────────┼───┤
│4 │雲林縣麥寮鄉三盛村│1面 │
│ │福安宮前 │ │
├──┼─────────┼───┤
│5 │雲林縣麥寮鄉三盛村│1面 │
│ │三盛橋前 │ │
├──┼─────────┼───┤
│6 │雲林縣麥寮鄉三盛村│1面 │
│ │013177號路燈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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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