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1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 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2 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齊麟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
華民國109 年3 月25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齊麟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有規定 。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齊麟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以108 年度原訴字第 11號、109 年度原訴字第1 號、109 年度原易字第2 號為第 一審刑事判決,並於109 年4 月6 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雲 林第二監獄由被告親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被 告不服本院判決,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09 年4 月24日透過監 所長官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惟該上訴狀內僅稱不服原審 判決而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期間應自109 年4 月6 日翌日起算 20日,於109 年4 月27日屆滿(26日為週日),屆滿後20日 即迄至109 年5 月18日(17日為週日)】,惟被告仍未補提 上訴理由書狀,爰依上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