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2號
108年度訴字第8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奕凱
指定辯護人 施裕琛律師
被 告 張博翔
選任辯護人 李基益律師
被 告 林宬榤
指定辯護人 郭鐙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
訴(107 年度偵字第2341號、108 年度偵字第1116、6399號),
前經本院合併審理辯論終結,惟有待共同被告周柏志審結之必要
,原未定宣判期日,茲因共同被告周柏志部分業已辯論終結,爰
訂於民國109 年5 月21日9 時29分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