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782號
ULDM,108,易,782,2020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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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7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天元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3
30號、第4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周天元詹宗義(所涉下列犯行,業 由本院另行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 犯意聯絡,於民國108 年3 月28日晚間11時許,由詹宗義將 所竊AHV-7010號車牌,懸掛在被告周天元所有原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繼而駛至雲林縣○○市○○路00號 前,被告周天元負責把風,詹宗義下車見劉清吉所有之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鑰匙未拔取,即徒手發動電門竊 取得手,雙雙駕車逃逸。嗣於108 年4 月10日下午3 時30分 許,為警在雲林縣○○鄉○○村○○00號附近產業道路,尋 獲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已發還劉清吉)。㈡被 告周天元明知詹宗義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用小貨車 (係詹宗義於108 年4 月13日凌晨2 時59分許,在雲林縣斗 六市莊敬路與公正街195 巷口,持未扣案之備用鑰匙啟動李 宗毅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電門得手)係屬 來路不明之贓物,竟基於搬運贓物之犯意,於108 年4 月13 日下午2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後 跟隨詹宗義駕駛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至 雲林縣林內鄉增產路清水溪河床台鐵橋樑下棄車後,搭載詹 宗義返回。嗣於108 年4 月18日(起訴書誤繕為5 月15日, 本院逕予更正)為警帶同被告周天元,在上開河床地尋獲該 車(車牌滅失、自用小貨車已發還李宗毅)。因認被告周天 元所為,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及刑法 第349 條之搬運贓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周天元業於109 年1 月21日死亡,此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67 頁)。依 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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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