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2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夏山道路交通事故研究基金會
代 表 人 姚傑仁
訴訟代理人 林士紘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
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世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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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 1 │未繳納交通裁決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 │
├──┼───────────────────────┤
│ 2 │起訴狀未正確表明「當事人」,提出於「行政法院」│
│ │: │
│ │①原告於當事人欄中填載姚傑仁為原告之「代表人」│
│ │ ,然並未於原起訴狀敘明其身分並隨狀檢附足資證│
│ │ 明姚傑仁具有上述身分之相關文件。 │
│ │②訴訟代理人之委任不合法: │
│ │ 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原告財團法人夏山道路交通│
│ │ 事故研究基金會為法人,原告如欲委任吳俊良作為│
│ │ 本件之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吳俊良」為辦理與訴│
│ │ 訟事件相關業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委任狀。 │
│ │③應記載被告「代表人」與機關之關係「黃萬益(所│
│ │ 長)」 │
│ │④起訴狀應提出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