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9年度,23號
MLDA,109,交,23,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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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2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夏山道路交通事故研究基金會

代 表 人 姚傑仁 
訴訟代理人 林士紘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
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世顏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 1 │未繳納交通裁決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  │
├──┼───────────────────────┤
│ 2 │起訴狀未正確表明「當事人」,提出於「行政法院」│
│  │:                      │
│  │①原告於當事人欄中填載姚傑仁為原告之「代表人」│
│  │ ,然並未於原起訴狀敘明其身分並隨狀檢附足資證│
│  │ 明姚傑仁具有上述身分之相關文件。      │
│  │②訴訟代理人之委任不合法:          │
│  │ 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原告財團法人夏山道路交通│
│  │ 事故研究基金會為法人,原告如欲委任吳俊良作為│
│  │ 本件之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吳俊良」為辦理與訴│
│  │ 訟事件相關業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委任狀。   │
│  │③應記載被告「代表人」與機關之關係「黃萬益(所│
│  │ 長)」                   │
│  │④起訴狀應提出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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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