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97號
MLDV,109,補,797,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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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文政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調解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本件被繼承人究為徐振達抑或徐董春蓮?並提出被繼承
  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並據此補正相對人徐**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相對
  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苗栗縣○○市○○段000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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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