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28號
MLDV,109,補,728,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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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8號
原   告 吳林鳳嬌
訴訟代理人 甘眞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添水之繼承人全體等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
買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繼承人吳添水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繼承人為被告。
三、被告施金鳳施文榮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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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