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改選派檢
查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因非財產權關係聲請,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爰依
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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