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選派檢查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86號
MLDV,109,補,686,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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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改選派檢
查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因非財產權關係聲請,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爰依
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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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