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 告 徐彥生
游惠如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李政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通展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