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73號
MLDV,109,補,673,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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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   告 徐彥生 
      游惠如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李政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通展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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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