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70號
MLDV,109,補,670,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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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   告 傅國正 
被   告 謝侑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侑澄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
  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並給付違約金300,000 元,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至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300,000 元部分,屬附帶請求,
  不併算其價額。
二、被告謝侑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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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