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42號
MLDV,109,補,642,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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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送達代收人 曾筠筌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治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9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被告徐治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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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