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38號
MLDV,109,補,638,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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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   告 陳嘉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永森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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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