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37號
MLDV,109,補,637,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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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黃春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即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若干)。
二、請陳報被告陳俊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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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