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04號
MLDV,109,補,604,20200525,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建順煉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丕彰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被   告 古勝霖 

      古勝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0
0 萬1,0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799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編號│    分割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應有 │價額(新臺幣,元│
│  │(苗栗縣通霄鎮中山段)│ (㎡) │ (元/ ㎡) │ 部分比例 │以下四捨五入) │
├──┼───────────┼────┼──────┼─────┼────────┤
│ 1. │   62地號土地   │ 453.89 │ 4,200元  │  1/4  │   47萬6,585元│
├──┼───────────┼────┼──────┼─────┼────────┤
│ 2. │   63地號土地   │1,433.55│ 2,100元  │1200/1431 │  252萬4,491元│
├──┴───────────┴────┴──────┴─────┼────────┤
│合計                              │  300萬1,076元│
└────────────────────────────────┴────────┘

1/1頁


參考資料
建順煉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