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66號
MLDV,109,補,466,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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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黃德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德春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主張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市○○里0 鄰○
  ○00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遷讓房屋係以房屋永久之
  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房屋稅籍繳納證明書所載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2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
二、苗栗縣○○市○○○段○○○○○段000000○000000地號土
  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苗栗市○○里0 鄰○○0000號建物之最新
  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黃德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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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