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家堡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聲請調解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吳家堡之被繼承人吳盛康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
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
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
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
本院。
三、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段1212-1、1212-3、1166、1170、1171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四、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 鄰00號、苗栗縣○○鄉○○
村0 鄰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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