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59號
MLDV,109,補,359,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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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徐富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濠強等2 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朱濠強、江玉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並據此補正其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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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