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9年度,188號
MLDV,109,苗簡,188,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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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苗簡字第18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美珍 
      蓮天翔 
被   告 柯凱源即巧興工藝社


      高祖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柯凱源即巧興工藝社邀同被告高祖芬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與原告簽立借款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25 萬元,借款期 間自106 年4 月14日起至109 年4 月14日止,借款期間3 年 ,借款利息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 利率5.43% 計算,並同意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 現為週年利率6.5%(即現原告定儲利率指數1.07% 加碼5.43 % )。另依系爭契約第8 條之約定,倘借款人逾期還本時, 除依上述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繳息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 料,柯凱源即巧興工藝社自108 年12月14日起即未依約還本 繳息,合計尚欠本金211,645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未清償,依被告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5 條第1 項第1 款約 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高祖芬因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 柯凱源即巧興工藝社同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27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 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 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 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連帶保證人,即屬民法第273 條所稱之連帶債務人,債權人自得直接對之為履行債務之請 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6年度台上字第23 8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銀行存放款利率查詢表、柯凱源巧興工藝社銀行帳務資料、授信約定書三份等件影本為證( 見本院卷第19-32 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 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審閱上開 書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訴 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
│編│ 債權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新臺幣) │ (民國) │ (民國) │
├─┼──────┼──────────┼───────────┤
│1 │ 31,747元 │自108 年12月14日起至│自109 年1 月15日起至清│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
│ │ │6.5%計算。 │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前│
│ │ │ │開利率20%計算。 │
├─┼──────┼──────────┼───────────┤
│2 │ 179,898元 │自108 年12月14日起至│自109 年1 月15日起至清│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
│ │ │6.5%計算。 │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前│
│ │ │ │開利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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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