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9年度,350號
MLDV,109,苗小,350,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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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小字第35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峯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正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76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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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