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家繼簡字,109年度,5號
MLDV,109,苗家繼簡,5,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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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苗家繼簡字第5號
原   告 連雯俊 


被   告 連陳素春

      連金花 


      連玉松 


      連光旻 


      連世宏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欣怡 



      連世華 

      連宛青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律師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蘭千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連興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連陳素春連金花連玉松連光旻連世宏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 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連興於民國108 年5 月2 日死亡, 有子女、孫子女即兩造為繼承人(因被繼承人之子連倯憫先 於被繼承人死亡,由連倯憫之子女即被告連世宏連世華連宛青代位繼承),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又被繼承人連興 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並無法 律規定不得分割,亦無遺囑或契約約定不得分割之情形,惟 因兩造無法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 定,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連 興之遺產。並聲明:附表一編號7 至10之遺產,應原物分割 ;編號1 至6 之遺產,應依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二、被告連世華連宛青:不希望系爭遺產保持共有,希望可以 變價分割等語。
三、被告連陳素春連金花連玉松連光旻連世宏經合法通 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 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 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 條、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 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 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 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連興於108 年5 月2 日死亡,兩造均為 被繼承人連興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留有系爭遺產,應繼分 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房屋稅籍證明書 、土地謄本等為證,且為到庭被告所未爭執,自堪信為真 實。
(三)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 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 條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 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 分割以消滅該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即無不合。關於分割 方法,原告起訴時原請求部分遺產原物分割,其餘按應繼 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於本院審理中改稱希望均按應繼 分分割為分別共有(見本院卷第164 頁);被告連世華連宛青則主張應變價分割。本院審酌依原告之陳述及不動 產現場照片,相關不動產仍有人使用中,如驟予變價分割 ,對其他繼承人影響非輕,而本件並無難以維持分別共有 之情形,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尚屬公平適當,並未侵害 兩造之權益,而為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五、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 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 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 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較為公允,爰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第85條第1 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附表一:
┌──┬──┬─────────┬──────┬──────────┐
│編號│項目│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範圍或價│分割方法 │
│ │ │ │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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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苗栗縣竹南鎮天聲段│1/64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
│ │ │375地號 │ │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
│2 │土地│苗栗縣竹南鎮天聲段│1/64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
│ │ │376地號 │ │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
│3 │土地│苗栗縣竹南鎮天聲段│1/64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
│ │ │378地號 │ │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




│4 │土地│苗栗縣竹南鎮天聲段│1/16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
│ │ │682地號 │ │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
│5 │土地│苗栗縣竹南鎮天聲段│1/16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
│ │ │683地號 │ │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
│6 │土地│苗栗縣竹南鎮天聲段│17/120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
│ │ │761地號 │ │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
│7 │土地│苗栗縣竹南鎮天聲段│全部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
│ │ │766地號 │ │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
│8 │土地│苗栗縣竹南鎮天聲段│全部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
│ │ │767地號 │ │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
│9 │房屋│苗栗縣竹南鎮山佳里│全部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
│ │ │28鄰店仔42-5號 │ │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
│10 │房屋│苗栗縣竹南鎮山佳里│全部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
│ │ │12鄰42號 │ │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
附表二:
┌────┬─────┐
│姓名 │應繼分比例│
├────┼─────┤
連陳素春│1/6 │
├────┼─────┤
連玉松 │1/6 │
├────┼─────┤
連雯俊 │1/6 │
├────┼─────┤
連光旻 │1/6 │
├────┼─────┤
連金花 │1/6 │
├────┼─────┤
連世宏 │1/18 │
├────┼─────┤
連世華 │1/18 │
├────┼─────┤
連宛青 │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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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