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12號
聲 請 人 何○○
相 對 人 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於民國
109 年2 月27日所為之裁定,聲請人具狀聲請,本院依聲請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苗栗縣○○鄉○○○段○0000號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鄉○○段○0000號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核屬實 ,從而逕依職權更正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