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溫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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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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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7 年4 月迄今之收入數額及「證明│
│ │文件」(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
│ │、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
│ │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在職證明、聲請人自107 年│
│ │4 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
│ │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
│ │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
│ │(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
│ │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
│ │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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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
│ │自107 年4 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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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聲請人之配偶、所扶養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最近2 │
│ │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
│ │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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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
│ │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
│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07 年4 月起迄今之所有補│
│ │助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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