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50號
MLDV,109,司拍,50,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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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柯凱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 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 債務,包括借款,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 年12月8 日, 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 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105 年12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 元, 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105 年12月12日起至 115 年12月12日止,並以每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經合理期間通知債務人後,本件 借款視為到期,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自109 年1 月12 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311,424 元及利息、違約 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還款查詢單,郵 局存證信函用紙暨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9 年4 月27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 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苗栗縣│ 頭份市 │ 顯會 │ │ 1169 │ │ 114.02 │ 全部 │ │
├─┼───┼────┼───┼──┼────┼─┼──────┼────┴┬─────┤
│2│苗栗縣│ 頭份市 │ 顯會 │ │ 1215 │ │ 332.56 │345分之35 │ │
└─┴───┴────┴───┴──┴────┴─┴──────┴─────┴─────┘
┌─┬──┬────┬────┬────┬───────────────┬──┬────────┐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建築材料及用│ │ 備 考 │
│ │ │ │ │ │ 合計 │途 │ │ │
│號│ │ │ │房屋層數│ │ │範圍│ │
│ │ │ │ │ │ │ │ │ │
├─┼──┼────┼────┼────┼────────┼──────┼──┼────────┤
│1│768 │同上土地│苗栗縣頭│住家用、│第一層:71.38 │陽台等: │全部│ │
│ │ │顯會段11│份市頭份│鋼筋混凝│第二層:64.94 │78.37 │ │ │
│ │ │69地號 │里16鄰中│土造 │第三層:58.5 │ │ │ │
│ │ │ │正路231 │ │第四層:48.07 │ │ │ │
│ │ │ │巷2弄7號│ │合 計:242.8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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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