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74號
MLDV,109,司促,3474,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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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7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趙建洲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貳萬柒仟肆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 所示之利息。
 ㈡貳拾伍萬伍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 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於民國93年1 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
     元整( 最高額度) ,利息按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
     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
     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二) 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
     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100 年12月21日清償,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
     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三) 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7 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
     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
     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8 月
     起,分60期,利率2.88% ,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
     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四) 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現
     金卡款27,836( 占總債權9.68%)、信用貸款259,742
     元( 占總債權90.32%) ,總債權金額為287,578 元,
     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餘欠現金卡款本金27,
     407 元、信用貸款本金255,721 元,前欠款金額屢經
     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
     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
     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
     約金。
  (五)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
     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
     故請求予以限縮,併予敘明。
  (六)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現金卡
     借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債務
     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現金卡借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暨消費性
     貸款約定書暨債務協商協議書暨放款帳務明細暨戶籍
     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347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趙建洲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7407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7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 002│新臺幣│趙建洲  │自民國95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255721│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趙建洲  │自民國95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5721│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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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