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45號
MLDV,109,司促,3445,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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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45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陳誌豪 
債 務 人 方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萬零壹佰參
  拾柒元,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㈠其中參佰肆拾柒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
  取九期。
 ㈡其中貳拾柒萬參仟玖佰零玖元,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
  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㈢其中伍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期前已
  核計利息壹仟肆佰陸拾捌元、違約金參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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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