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45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陳誌豪
債 務 人 方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萬零壹佰參
拾柒元,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㈠其中參佰肆拾柒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
取九期。
㈡其中貳拾柒萬參仟玖佰零玖元,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
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㈢其中伍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期前已
核計利息壹仟肆佰陸拾捌元、違約金參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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