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2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張智超
債 務 人 陳虹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玖佰玖拾
陸元,及其中肆萬玖仟柒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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