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曾廷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玖佰壹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率
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
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曾廷暐於民國107 年12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1 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108 年11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
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
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
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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