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54號
債 權 人 苗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邱鎮軍
債 務 人 呂金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壹仟貳佰參拾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壹仟貳佰參拾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壹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壹仟貳佰零陸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壹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壹仟貳佰零陸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壹仟貳佰零陸元,及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㈨壹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㈩柒佰肆拾肆元,及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壹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壹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壹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壹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陸佰參拾伍元,及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壹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壹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壹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