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8年度,729號
MLDV,108,苗簡,729,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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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729號
原   告 葉東和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盈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葉家錐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葉木村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
  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
  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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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