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610號
MLDM,109,聲,610,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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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兆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32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吳兆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兆松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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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