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709號
MLDM,108,易,709,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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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7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紹誠



被   告 杜秋平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紹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逃匿為要件,且具保之 被告逃匿,於裁定沒入保證金前,應先行通知具保人限期命 將被告送案,於無效果時,始得為沒入之裁定,以符具保之 制度本旨。
二、經查:
㈠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指定保證 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 元並限制住居,嗣由具保人吳紹 誠繳納保證金3,000 元後,將被告釋放等節,有本院於民國 108 年12月18日之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 據各1 份在卷可稽。嗣被告經本院於109 年3 月5 日合法傳 喚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核發拘票囑警執行拘提未 獲乙情,亦有本院送達證書、拘提結果報告書附卷可考;又 本院復查無被告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情形,有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考,顯見被告確已逃匿。 ㈡而本院業於109 年4 月22日以苗院傑刑康108 易709 字第09 572 號函通知具保人應於函到14日內攜同被告到庭,否則依 法沒入保證金,該函已於109 年4 月27日合法送達具保人, 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但具保人迄今仍未攜同被告到庭 ,亦未具狀陳報被告目前之居所為何。從而,揆之首揭說明 ,本案被告既已逃匿,且具保人經本院通知後,亦未履行攜 同被告到庭之義務,本院自得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3,000



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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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