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9號
原 告 陸軍航空第六零一旅
代 表 人 張台松
訴訟代理人 郭俊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佳成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
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 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
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