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19號
HLDA,109,簡,19,20200522,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9號
原   告 陸軍航空第六零一旅

代 表 人 張台松 
訴訟代理人 郭俊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佳成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
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 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
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