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1號
HLDV,109,訴,171,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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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1號
原   告 黃健治  指定送達處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
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 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1日以 109年度補字第1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 並於109年2月26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上開裁定 、本院收費簡答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原 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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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