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68號
HLDV,109,訴,168,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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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8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

法定代理人 翁朝棟 
上列當事人間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1日裁 定命原告於送達起7 日內補正繳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是項裁定業已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 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等件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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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