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38號
HLDV,109,聲,38,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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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陳勝豪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磊品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債權債務關係,經 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 830號),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曾煥澤已死亡,現無法定 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爰聲請選任藍崧元為特別代理人等語 。
三、查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30號支付命令事件,業於民國109 年5月7日裁定駁回終結在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 卷宗核閱無訛。該事件既已終結,則本件附隨之聲請選任特 別代理人程序即無所依附,而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從 而,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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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品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